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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EC.CN 2018-05-26

 导读 

知识产权侵权一直以来都是互联网法律“重灾区”,为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盘点“2017年度互联网领域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权纠纷案、来电诉云充吧专利权纠纷案、胡涛诉摩拜单车专利权纠纷案、腾讯诉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缨诉华北强公司、微梦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腾讯诉暴风信息著作权纠纷案、中科联社诉京东商标权纠纷案、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玄霆娱乐诉百度云、百度网讯著作权纠纷案、唯品会诉当当网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供互联网、法律业内人士参考。


典型案件一

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拥有“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名下的产品“百度输入法”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搜狗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此外,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 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百度输入法的手机。遂以三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两百度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畴,因其他权利要求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与之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所以本案的焦点是百度输入法是否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根据案件事实,原告拥有的涉案专利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的不同之处体现在计算机存储和统计相邻词的方法。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记录相邻词的相邻关系,也未统计相邻词出现的概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件二

来电诉云充吧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1520112053的“一种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专利权,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充吧公司)在商场等公共区域安装充电宝租赁设备(“云充吧”) 供用户租赁充电宝使用,来电公司认为云充吧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法院最终认定云充吧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该案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认定这个问题,需要审查权利人即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被告是否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被放置在公共区域供用户租赁充电宝使用,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被告主张其没有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应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典型案件三

胡涛诉摩拜单车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胡涛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专利权人,胡涛认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在市场上投放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侵犯了其所有的上述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判令被告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及要求赔偿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并驳回了原告起诉。


【法律法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根据《专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够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本案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在本案中,集中在专利权利要求1和专利权利要求3。经比对涉案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其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并不符合。在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同:权利要求1是组成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典型案件四

腾讯诉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今日头条在其客户端推送了百余篇文章,腾讯主张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遂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287起诉讼,要求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每案1万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腾讯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并最终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每篇文章810元至1980元不等,287案共计27万元。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在这批案件中,涉案文章的作者均非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中,腾讯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原作者授权,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因此腾讯是本案合格原告


案件的另一个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著作权法》中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但本案中涉案文章是否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根据案件情况获知,涉案文章中不仅有时事信息,也有很多作者的原创性评论。因此应归于“新闻类作品”,理应受法律保护。但此类作品,又有其特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关注时间较短,因此较一般的作品而言,其赔偿标准会略低。


典型案件五

黄缨诉华北强公司、微梦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黄缨享有漫画作品《电脑和姿势》的著作权,2011年9月20日,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北公司”)在其微博平台“华强北商城V”发表了一篇信息,该信息下方所附图片为涉案漫画作品,与原作一致,未署原作者姓名。黄缨认为华强北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是经过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认证并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遂将华北强公司和微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华北强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并认定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该案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华强北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博账户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将黄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向公众传播,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被告华强北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微梦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向其发送侵权通知,在接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微梦公司及时对涉案行为做了处理,所以本案中不应认定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件六

腾讯诉暴风信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该节目第四期“08087位90后小鲜肉扎堆飙歌”(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腾讯公司遂以暴风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暴风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10000元。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根据涉案节目片尾署名,其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后灿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深圳腾讯公司,因此原告具有请求保护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基础。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未经原告深圳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件七

中科联社诉京东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享有“小金库xiaojinku”、“小金库”、“积金汇小金库”的商标权。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在新浪微博、京东商城、京东APP、京东金融APP、百度搜索引擎、360搜索引擎等网络媒体上使用“小金库”及“京东小金库”进行基金产品和实物商品的推销广告、零售宣传,中科联社认为京东和京东叁佰陆拾度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京东叁佰陆拾度及京东使用“京东小金库”不与中科联社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三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两个焦点,一是被告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中科联社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由于“小金库”本身属于有固定含义的词汇,显著性较弱,涉案商标中的“京东”、“积金汇”,或者文字、拼音与图形的组合,才是具有识别服务来源功能的主要部分。因此,双方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近似。


二是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被告核定的服务类型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涉案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第35类的服务项目应属于为他人的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的行为,而非以自己名义销售。根据被告所提供的“京东小金库”服务性质可以分析其与第36类金融服务相类似,提供的服务是以自己的名义销售鹏华基金和嘉实基金的相关产品。因此,被告与原告涉案三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典型案件八

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拥有游戏“梦幻西游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2012年起,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提供注入“梦幻西游”客户端的代码程序或者动态屏幕截取的工具给其平台下召集、签约的游戏主播,供其抓取游戏内容;同时提供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平台,供这些游戏主播在该平台上以直播、录播或者转播的方式传播该款游戏内容,此外还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网易公司认为华多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且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至于网易公司另指控华多公司录播、转播等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是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涉案电子游戏在被用户操作、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播放出来,为网页的观看者所感知。这种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其中与本案可能相关联的是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哪项具体权利?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此种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


其二、此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即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


其三、此种行为通过实时的信息流传播作品,公众无法在其个人任意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范畴,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


综上,原告被侵犯的著作权的具体权利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此相对应,涉案的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典型案件九

玄霆娱乐诉百度云、百度网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凡人修仙传》、《校花的贴身高手》、《斗破苍穹》、《黄金瞳》、《超级仙医》五部小说享有著作财产权,鉴于百度乐播在其平台上的部分有声小说的内容及作品名称与上述作品内容、名称一致,遂以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了百度乐播应用软件的实际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百度乐播APP的发布方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辩称百度乐播APP是一个有声博客开放平台,为广大网民提供上传、播放、下载等音频文件的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因此不该认定为是其直接上传至百度乐播APP。但是被告在该案中仅公布了有声小说主讲者的名字,但未公布小说上传者的名字,且没能提供上传者的信息。涉案网站版权声明中主要内容为:百度乐播是有声播客开放平台,为广大网民提供上传、播放、下载等音频文件技术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第三方直接上传或通过PodcastFeedRSS协议公开索引,百度乐播自身并不上传、修改、编辑。但这不能得出涉案小说由第三人上传的结论。即使如被告所述,其只是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百度网讯公司在APP内将相关有声读物进行了分类和排序,为网络用户在线收听和下载有声读物提供了方便。此外,涉案小说在百度乐播的排行榜均排在靠前位置,加之这些作品的知名度,所以,百度网讯公司应当知晓这些小说的传播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属侵权,合乎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


典型案件十

唯品会诉当当网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认为《因唯有你:唯品会的电商逻辑》一书侵犯了其著作权且涉及不正当竞争,遂将该书作者李洋、京华夏墨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商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及销售了该书的电商平台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在上市过程中制作了“唯品会路演PPT”,同时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制作了“化妆品行业标准”、“家纺行业标准”等规章制度,理应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因唯有你:唯品会的电商逻辑》一书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上述作品内容。同时,原告认为涉案书籍封面,突出标注原告名称、原告域名VIP.COM,突出标注原告董事长沈亚、副董事长洪晓波的姓名、职务等信息,不正当利用了原告的市场声誉和原告高管的个人名誉,且易使得消费者对该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董事长沈亚、副董事长洪晓波的名称权、姓名权,同时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唯品会路演PPT”构成侵权,但对原告的规章制度不构成侵权,且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规章制度和“唯品会路演PPT”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规章制度,从内容上看,其本身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商平台实际情况制作的,是关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或内部管理中与相对方之间的行为规则。这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在经营过程中或内部管理中适用的行为规则,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这些规章制度文本书写较优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因此,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规章制度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合乎法理。关于原告主张对被控侵权图书中“唯品会路演PPT”拥有著作权的问题。这些PPT中的图,虽包含有文字、数字等,但主要以图形作为表达方式,并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属于图形作品,应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 专家微信互动:1352458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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